市总工会是市委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团体,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市总工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工人运动、工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各项方针任务,组织实施全市工会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二)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维护职能,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和引导到完成市委和市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
(三)围绕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全市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负责工运理论政策研究,为全市各级工会提供理论政策服务;研究制定产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各级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指导基层工会建立卓有成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推动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法律监督机制。
(五)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切身利益,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劳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劳动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六)参与有关职工思想、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指导基层工会协助党政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八)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县(市)区工会领导干部,协助市有关产业(系统)党委(党组)管理相关的产业(系统)工会的领导干部;负责工会干部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党建、统战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总工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
(九)协助市政府做好各级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各级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市区工会经费的收缴和管理、审查、审计工作;指导县(市)工会经费的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工会企事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十一)开展工会国际间的友好交流,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联系及职工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